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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完善职工医保管理 个人账户10月起可自行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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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实行注资管理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参保人员可持本人的社保卡,到开户银行(社保卡左上角标注有发卡银行名称)的本市任意银行网点及ATM机提取个人账户。

  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出台《关于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3号),明确从今年10月起,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参保人员可自行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费用;其余30%继续实行记账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保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目前,本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有两种模式:一是统账结合模式,由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大病统筹模式,主要是部分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和大病统筹模式参保,在看病就医报销待遇上是完全一样的,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有个人账户,可以从社保卡取现。本市职工医保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的月标准为:在职职工为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基数的2%)及单位缴费的一部分(45周岁以下职工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的0。8%、45岁周以上职工为1。2%);退休人员为70周岁以下40元/月、70周岁以上50元/月、建国前老工人60元/月。

  按照统账结合模式每月正常缴费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按照统账结合模式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以及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按规定应补记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实行注资管理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参保人员可持本人的社保卡,到开户银行(社保卡左上角标注有发卡银行名称)的本市任意银行网点及ATM机提取个人账户。如果个人账户不提取,将按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开户行提取个人账户不收手续费,但如果是跨地区或跨行提取,可能因不同银行的相关政策产生手续费用。

  此外,按照本市医保规定,社保卡严禁借出、借入和非法倒卖,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责。参保人员发生违规骗保行为的,将依法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情节暂停其刷卡就医结算1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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