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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间为自己缴纳社保 向公司索赔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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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2年8月至2012年,张某在某公交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公交公司仅为其缴纳了2011年至2012年3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2012年办理退休手续时,张某自己缴纳了2002年8月至2010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4万余元。张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要求公交公司返还该4万余元遭拒,遂诉至法院。

  3.本案属一般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用人单位负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社会保险法又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由此可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为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于即将退休的原告来说,可能将会面临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困境。或如原告所讲,如果自己不缴纳,被告就不给盖章办理退休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自己缴纳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其实并非出于原告的自愿,更非放弃自身财产权益的意图。依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负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被告违反法定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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