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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放弃社保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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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入职前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承诺自愿要求公司不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本人不得以此为由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入职前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承诺自愿要求公司不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本人不得以此为由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近日,锦江法院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判决A公司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5400元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375元。
 
  2011年8月,A公司与徐某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双方签订《员工不购社保(申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本人进入A公司后,成为该公司正式员工,现就本人有关社保购买事宜做出如下承诺和要求: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二、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2013年9月,徐某以A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A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徐某于2013年8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12月,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A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与徐某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但A公司未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A公司应当向徐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共计15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A公司以《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为由不给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徐某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A公司应向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7375元。
 
  劳动者在国家经济繁荣的大幕里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他们是经济繁荣发展的基石,他们用智慧与汗水推动着国家复兴的大船,他们是中国梦的创造者。201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要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但经济时代里总有利欲熏心之辈,他们巧立名目,变相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是公正的天平,此时必须作为正义之剑,彻底挥去这些违法不当的行为与贪念。法律条文与实际案件提醒众多的企业:一、必须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不能存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买“五险一金”的违法心理;二、必须给每一位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让每一位职工都能从工作生活中感受到幸福快乐。对于劳动者而言,当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合法合理解决问题,只有法律才能为你提供终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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