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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漏缴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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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规定“被稽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规定“稽核对象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造成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基本情况:张某举报反映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少、漏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经查,发现该单位有50名在职人员、198名已离职人员在试用期漏缴社会保险费,6名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以农村户籍身份违规缴纳三险,同时发现该单位未按实际工资性收入申报2012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的现象。
 
  政策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规定“被稽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规定“稽核对象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造成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处理结果:本案是参保单位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故意瞒报职工工资性收入,少、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典型案件。针对单位存在的少、漏缴行为,社保经办机构责令单位对试用期的漏缴月份进行补缴,对应缴五险而缴三险的外来从业人员进行整改,对2013年度职工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缴了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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