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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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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稽查中发现被稽查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行为的,由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青岛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实施

  参保人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行为;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昨日获悉,青岛市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青岛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据悉,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进行稽查,均适用本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社会保险稽查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登记、变更、验证和注销情况;社会保险费申报和代扣代缴情况;职工人数、工资基数、财务状况和缴费能力等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缴费费率执行情况;社会保险费欠缴、补缴计划制定落实情况;各类社会保险协议定点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管理规定情况;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项目、标准等情况,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行为等。

  稽查中发现被稽查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行为的,由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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