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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对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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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总则第六条第一次明确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管理”,强调在“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观点:对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初探

  现行社保基金监管政策依据和监管体制

  (一)、社保基金监管政策依据。

  为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暂行规定》、《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等,初步建立起了社保基金征缴、支付和投资营运的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及安全营运予以高度重视,成为贯穿这部法律文件的一个核心问题。《社会保险法》总则第六条第一次明确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管理”,强调在“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并在第八章、第十章、第十一章中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体、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方式、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对健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意义重大。除此之外,我市及县级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社保基金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这不仅为社保基金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也为基金的规范管理创造了良好的法制条件。

  (二)、社保基金监管工作体制。

  建国以来,劳动行政部门承担着劳动保险基金监管职责。1997年,实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财政部介入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行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监管职能。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设置了相应的基金监督机构。在监管工作体制上,劳动、财政、审计、纪委检察等部门发挥着各自的监管职能:劳动保障部负责总体部署全国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对各地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受理群众举报,直接查处重大案件等。比如,从1998年以来,先后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部署了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做实个人账户基金检查、社保基金优惠利率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待遇领取合规情况、社保基金开户情况等进行检查。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一些联合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促进了规范管理,挽回了社保基金损失。除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之外,财政、审计、纪委检察等部门对社保基金也承担重要监督职责。财政部负责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具体实施中,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制定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审核基金预算和决算等,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近年来,审计部门开展了多次范围不同的审计监督,对县以上管理的5项社保基金进行了全面审计,促进了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清理回收和规范管理;纪委检察部门主要监管和规范社保基金的稽核、征缴、支付和管理行为,做到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并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等的案件,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社保基金监管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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