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深度评论 > 正文
 
旅游保险真的“保险”吗?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如今,旅游市场一片火热,纯玩、深度游、自由行、自驾游等旅游项目层出不穷。一般来说,在审慎规划完旅游线路后,消费者通常会购买一份合适的旅游保险。但近来有消费者反映,旅游保险似乎并非那么“保险”,遇事找保险公司理赔还真不容易。为此,记者总结了三种典型的旅游保险纠纷热点,同时提醒消费者,为了尽量避免保险理赔纠纷,建议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多留一个心眼,拿到保单后也应多加注意。

  小娄案件的主审法官张文忠告诉记者,“在商业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无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现象十分普遍,如企业为职工统一购买的人身保险,自发组织的小团体旅行统一投保的人身保险,大部分的合同附赠保险也设有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条款,可很多被保险人都没有在附赠的保险合同上签字。新《保险法》的规定无论是从利益平衡角度还是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角度都显得更加公平,也有利于保险业的长远发展,但对消费者来说,还是应该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尽可能在投保时以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做到万无一失。”

  保险条款艰涩难懂

  上述小娄案件中,法院虽认定了小娄的保险合同有效,然而,保险公司又根据保险条款提出了新的抗辩主张。

  据小娄登山队友回忆,2008年7月,小娄随队成功登顶了7546米的慕士塔格峰,随后下撤到大本营,当晚还参加了队里举办的登顶成功庆祝活动。次日凌晨,队员们进帐篷休息。中午左右时分,队友叫小娄起床时,发现她已失去知觉。队友们随即将小娄送往临近医院,经抢救后宣布小娄早已失去生命体征。经法医鉴定,小娄为“在低氧环境活动后出现缺氧致呼吸及循环功能紊乱并作用于心脏,引起呼吸及循环衰竭死亡”。

  保险公司认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只能理赔慰问探访费用险种的保险金8000元。对此,小娄父母完全无法接受,因为小娄的身体一向非常健康,曾多次登上海拔7000米以上的山峰,而且此前3年从未检出心脏有任何问题。据队友反映,小娄身体健康,体能状况处于全队中等水平,在整个攀登过程中无明显的劳累、不适。如果这些情况属实,那么小娄的死亡不是意外是什么呢?

  保险公司于是拿出了“艰涩难懂”的合同条款,依据保险条款,意外事故是指“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而小娄的死亡原因却是因为缺氧而致被保险人呼吸、循环系统紊乱,而缺氧是可以预见的,并非不可预见,且小娄死亡是因为多种原因导致的,因此该死亡事件不在承保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日常生活经验,除非特殊身体健康原因,一般人士对于高原低氧环境在短期内是可以适应的,小娄不仅经过高原登山专业训练,而且也具有多次高海拔登山的经历和经验,其出现高原缺氧致死的几率应不高于普通人士;小娄的死亡不是发生在其高海拔环境中正常生活了十多天之中,而是发生在下山过程中海拔相对较低的大本营中,没有明显证据证明小娄的死是可预见的,小娄的死应该符合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事故”。基于这样的判断,浦东法院最后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保险公司需向原告小娄父母支付赔偿保险金30万元。

  江先生一案与小娄案件略有不同的是,法院直接判定涉案的保险条款不能适用,江先生也只是实现了部分诉求。

  对于江先生提出的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旅程延误、行李延误等事项,保险公司另有一套如何解读保险条款的说辞。在保险公司看来,旅行延误、行李延误等事项在保险条款中有明确的定义,应该按照保险条款中的定义来评判该不该赔。

  例如,根据保险条款中的规定,旅行延误的前提条件是“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原告是旅游行程遭到延误,并非搭乘的飞机遭到延误,因而不在其理赔的范围之内。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