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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养老保险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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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笔者于2006年11月13日在保险周刊上发表了《人情冷暖保险是凭》后,收到了一些邮件和电话,询问各种情况下,投保商业养老保险(其实就是寿险),由于一些债务问题,到时会不会因此被法院查封、冻结、抵债、转移支付等等。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
 
  笔者于2006年11月13日在保险周刊上发表了《人情冷暖保险是凭》后,收到了一些邮件和电话,询问各种情况下,投保商业养老保险(其实就是寿险),由于一些债务问题,到时会不会因此被法院查封、冻结、抵债、转移支付等等。
 
  就这些问题,我仍然举一个案例来说明———
 
  张先生二十多年前经商办企业,生意做得很大,他为人也豪爽,因而深受周围人的爱戴。他有一个老同事的儿子,是做保险的,时常向他推销保险,张先生也是有求必应,从1995年起开始陆续买了一些保险,但都没有指定受益人。而在1997、1998年,张先生又买了好几份大额的人寿保险,因张先生和他太太没有子女,视两个外甥女如己出,因此,他在这些保险单的受益人栏中,分别写上了太太、两个外甥女的名字。但天有不测风云,自前些年起,张先生的生意一落千丈,几次想重振事业都无功而返,但为此却在外面却借了一屁股的债,当然也就难以归还。开始债主还碍于朋友情面,还是以温情催讨为主,但张先生四面楚歌,写了借条、签了保证书都无法兑现,致使一些债主追上门来,他原有的财产,如房子、车子全都还了债,此后债还未了,张先生却一病不起,撒手人寰。
 
  家徒四壁的张家,可以变现、值钱的,就这几份保单。因为按照保单的规定,张太太、两个外甥女,分别可以获得10—20余万元不等的保险金,但债主却讲:要张太太、两个外甥女将保险金领出来后还给他们,否则他们要告到法院,要把张先生这些保险金都判给他们。可怜张太太已年近70,常年在家养病,又没有正常收入,听债主讲,保险金是张先生夫妇的共同财产,所以要先用来还债,因此终日唉声叹气。
 
  对这个案件,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继承法、婚姻法的规定,应该可以合理解决。张先生作为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同时,又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分别指定张太太、两个外甥女为受益人。张先生购买保险和指定受益人的行为,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依法有效。解决了这个前提问题,再来看这些保单,依照法律的的规定应该怎么处理———
 
  首先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其生前指定受益人的,且受益人不存在丧失受益权和放弃受益权的情形的,那么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受益人。并且,被保险人生前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而在其死亡后由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其请求权和所有权均属于受益人。因此张先生在1997年、1998年购买的的大额人寿保险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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