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和乡村居民都应当得到适度的社会保障,共享经济发展成果。适度的社会保障有三层涵义:一是有效保障,就是说待遇标准能够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二是可行保障,就是说待遇标准是同生产力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相适应的;三是有序保障,就是说按照保障需求的轻重缓急程度予以相应保障。比如,应尽快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为城乡贫困居民对此项保障有紧迫的需求。
不论就全国来看,还是就某个地区来看,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仅仅是扩大覆盖面的问题,衡量该项工作的成败,应当以是否为城乡居民提供了适度的社会保障作为衡量的标准。
(三)架构统一
要切实做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必须建立起统筹城乡居民的、统一的社会保障架构。该架构将回答保障什么、谁来保障、如何保障等基本问题,这对实际工作的开展将会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尽管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很难建立城乡完全一样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城乡社会保障的总体架构应当是明确的和统一的,是不能随意变更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城乡社会保障形成有机的整体,才能发挥出整体效应。
研究表明,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架构是防范社会风险的制度安排,应当由养老保障、健康保障、就业保障、伤残保障、生育保障、住房保障、教育保障、贫困保障、灾害保障和法律保障等子系统构成,每个子系统应当由预防、救助(互助)、保险、福利服务等保障层次构成。
(四)有效接转
社会保障关系在城镇之间、乡村之间、城乡之间都应当能够有效接续,社会保障关系在劳动者与非劳动者之间、正规劳动者与非正规劳动者之间、本地户口劳动者与外地户口劳动者之间也应当实现有效接转。通过在地区之间、人群之间有效接转社会保障关系,可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共担社会风险,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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