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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保险条例新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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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让工伤保险制度真正实现全覆盖
 
  “目前,江苏全省已有1540万人参加了工伤保险。新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本月起,机关事业单位也要参加工伤保险。”省人社厅有关人士介绍说,工伤保险不仅适用于各类企业,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让工伤保险制度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全覆盖。
 
  此外,今后,所有用工单位均须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提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由过去的6-24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7-27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过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根据人均预期寿命、社会平均工资以及本人年龄等测算出的,计算公式比较复杂。现在,这两项补助金计算方式更直观。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此外,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将按照比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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