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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也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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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安徽籍女员工黄兰荣在工作时间受了伤,临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黄兰荣所在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68807元,但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支付工伤待遇49121元。

  安徽籍女员工黄兰荣在工作时间受了伤,临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黄兰荣所在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68807元,但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支付工伤待遇49121元。而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黄兰荣工伤待遇69085元,该公司又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最后,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终以该公司支付给黄兰荣工伤保险待遇62000元告结。

  员工右手九级伤残

  来自安徽省涡阳县的黄兰荣,是临海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车间的一名员工,主要从事冲床的压管工作,工资以计件核算。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

  2013年8月12日11时许,黄兰荣在工作中不慎被压管机压伤手指,造成右环、小指砸压伤,右环指中节、末节开放性骨折伴末节指毁损伤,右小指指端毁损伤。住院治疗13天,出院时医嘱休息3个月,该公司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2013年10月31日,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黄兰荣为工伤。2013年12月7日,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黄兰荣的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仲裁委裁决工伤待遇6。88万元

  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黄兰荣与该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没有结果。2014年3月21日,黄兰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由该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71130元,并提供了本人的工资收入情况,但该公司未到庭参加仲裁审理活动。

  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于该公司并未为黄兰荣办理工伤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费用,因此,黄兰荣的一次性工伤待遇均由该公司承担。

  2014年4月15日,临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本案事实,作出裁决: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由该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688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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