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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明年起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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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全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我市将同步执行相关标准。
   日前,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全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我市将同步执行相关标准。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据市医保中心副主任龙文忠介绍,我市工伤保险于2011年10月实行自治区统筹,统筹后对工伤保险待遇作了两次调整,2011年首次对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进行了调整。“这次调整的幅度较大,切实提高了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水平。”龙文忠说。
 
  此次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中,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其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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