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亡待遇的不同。
商业保险意外伤害死亡的赔偿金额是投保时确定了的定额,与工伤保险的工亡抚恤标准不同,既不随工资增长而增加,也不考虑工亡职工的被扶养人年龄状况和人数等等。
(四)即便同是意外伤害,工伤保险无条件理赔的,商业保险也不会理赔。
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认定为工伤,给予理赔;而商业保险则会以该伤害行为源自他人的故意行为,是人为因素不是自然原因而不予理赔;再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要认定为工伤予以理赔,而在商业保险中,因上下班途中,已超出了意外保险的作业区域,商业保险是不予理赔的。
(五)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要予以理赔而商业保险不会理赔的几种情形。
①、患职业病;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③、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④、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上述不同的原因在于:工伤保险是社会基本保险,侧重保障职工利益而不是商业利润。
从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企业管理效率角度,工伤保险比商业保险更有优势。
首先,工伤职工的主张与工伤保险是一致的,企业与职工没有利害冲突,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只须申报工伤,企业与职工不发生赔偿关系,没有处理工伤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麻烦。
其次,企业不会为商业保险不能理赔而工伤保险需要理赔而买单,能有效转嫁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不仅比商业保险具有上述优势,还属于强制保险,可在建设工程领域实施并不尽人意,原因在于建设工程用工的灵活性、流动性和以农民工为主体,传统的工伤保险定员到具体个人并不适应和有利于建筑行业的风险防范,从而使商业险活跃在建设工程舞台。
有效化解建筑工伤风险,既需依靠工伤保险的高保障性,又要兼顾其用工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吸收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优点,完善传统工伤保险服务。
具体是:由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将人工费单列,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人工费的1%将工伤保险费划给社保局,并办理社保登记证,作为申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证件之一,开工后,建设单位代交的该工伤保险费在应拨付的工程款中扣减。该投保工程发生工伤事故,不管职工是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只要与总承包单位有施工合同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既增加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也增强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使企业从工伤事故中解脱出来,并使工伤职工索赔不再难。
目前工伤保险修订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范围,提高了工亡和伤残抚恤标准,使之与民事赔偿标准相协调,不因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与民事责任竟合时工伤保险取代民事赔偿而损害受害职工利益,但这无疑提高了企业的工伤风险,有效化解和防范是当务之急,建议推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办法。
一.工伤概念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工作、执行职务相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包括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疾病等。简言之,工伤即"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工伤保险是劳动法上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保的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范围所发生的工伤事故,每天的工作时间是国家规定的8个小时,如果在8个小时以外的时间里和法定节假日发生的事故均不属于工伤.意外伤害保险是一天24小时,一年365天均有保障.
还有,就医的所在医院也有区别:工伤保险的就医医院一定是社保局规定的医院,还有分市内和市外的赔付率也不同.而意外伤害保险只要是公立医院,保险公司都会受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程序较工伤保险要简单,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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