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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政策调整失业保险金、工伤待遇标准及就业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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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统计,2009年上海GDP增长8.2%、CPI为-0.4%,职工平均工资增长8.3%,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期将出台一系列调整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政策。

  从4月1日起,上海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每月660元。

  据统计,2009年上海GDP增长8.2%、CPI为-0.4%,职工平均工资增长8.3%,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期将出台一系列调整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政策。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上海失业保险金标准自4月1日起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每月660元,最低为每月460元,这是上海连续第四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据上海市人保局介绍,上海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555元/月、610元/月、6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上海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从4月1日起,对每个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具体发放标准将统一全部按新标准予以调整,并将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自动调整,不需要失业人员个人专门为此办理任何手续。

  同时,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市人保局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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