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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补充工伤保险不能替代雇主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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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保险是一种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是公司的员工,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保险仅仅是对员工提供保障,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只能赔付给员工本人或者员工家属。团体补充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都是针对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两者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主体是完全不同的。
  也就是说,该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保险仅仅是对员工提供保障,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只能赔付给员工本人或者员工家属。而且即使保险公司已经支付商业保险理赔款,该公司也不能因此免除其向工伤员工支付其法定的工伤补偿的义务。所以,该险种不能实现减少公司损失的目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对该公司的介绍存在明显的误导。

  按照该公司的实际需求,其应该购买的险种是针对企业的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类,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用人单位,将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这一法定义务作为保险标的。当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对员工进行赔偿,随后即可向保险公司索赔雇主责任险,减少企业因为工伤事故带来的损失。

  虽然团体补充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都是针对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两者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主体是完全不同的,不存在用其中一种险种替代另一险种之说。所以企业在投保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选择,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给自己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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