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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企业老工伤人员享受保险待遇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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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切实保障已足额缴费的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国家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制定了具体标准,企业老工伤人员从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以包头市2003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包头市2003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以后年度按《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调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另外,企业老工伤人员治疗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和康复费,如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或更换工伤伤残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如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1~4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包头市上年度在岗职工6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其供养亲属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待遇;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原用人单位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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