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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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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些什么内容?在哪些方面作了规定?适用于哪些人群?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后,能获得哪些赔偿?
  第二十条  条例第六章规定所加收的滞纳金及追回被非法骗取的款项,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各项罚款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罚款单,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到指定的银行交款,罚款收入上交国库。

  第二十一条 工伤抢救应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在情况危急时,也可以就近送往其他医院进行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即转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继续治疗。对伤情稳定仍不转送指定医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被保险人伤情稳定以后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已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的被保险人、需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提出意见,并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全部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未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安装进口康复器具产品,或自行更换美容性、装饰性假胶,或故意损坏康复器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付安装、维修、更换费用。

  第二十三条  被鉴定为:1-4级残疾的被保险人回原籍异地安置,必须是将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异地安置;在异地工作,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后回户口所在地安置的,不属异地安置,单位不支付安家费。

  第二十四条  确有特殊原因要求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回省外安家的被保险人,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约,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退休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需要护理的,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10年的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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