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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年底前“老工伤”保险待遇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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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工伤保险将在今年10月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并将在12月底前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黑龙江省年底前“老工伤”保险待遇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工伤保险将在今年10月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并将在12月底前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要求,省人保厅日前发文要求,尚未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市,要在今年10月底前全部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原归属黑龙江省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由黑龙江省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市级统筹要求进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业务管理将实现“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据省人保厅工伤保险处处长刘伟介绍,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切实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由于实行了市级统筹,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得以增强,为解决“老工伤”问题创造了条件。我省以此为契机,出台了将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办法,在12月底前,将“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管理。

  据介绍,企业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前的老工伤各项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在12月底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此次纳入基金管理的,共有四种类型,一是1~4级工伤人员不属于养老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基金负责;二是5~10级伤残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基金负责;三是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基金养老金,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由基金负责;四是按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由基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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