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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不足15年可续可转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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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向社会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记者昨天约请了江苏省和南京市的社保专家进行了解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向社会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记者昨天约请了江苏省和南京市的社保专家进行了解读。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继续缴费办法明确

  社保专家表示,江苏早已率先实行了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政策。正在征求意见的《规定》明确了继续缴费办法,那就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比如一名今年58岁的男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只有两年,那么他60岁后可延长缴费,即还要补缴13年才能按月领养老金,在延长缴费5年后,他就可以一次性把剩下的8年一次性补缴,也就是65岁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而江苏目前的做法是,只能一年一年的补缴费,直到缴费年限达到15年结束,他要到73岁才能享受待遇。

  另外,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账户余额可继承

  草案还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养老专家表示,江苏目前的规定是“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这里强调可继承的是个人缴纳部分,但是在2006年江苏养老保险改革新政实施前,个人账户中除了自己缴的外,还有大约3个点是从单位缴费比例中划入的,2006年后才规定参保个人缴纳的8%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而现在草案则是把个人账户扩大了,意味着可继承的个人账户拟包括过去单位缴纳划入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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