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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上调工伤职工保险待遇 从2012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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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3月16日从宝鸡市人社局了解到,宝鸡市根据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的实际,决定对全市企业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以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记者3月16日从宝鸡市人社局了解到,宝鸡市根据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的实际,决定对全市企业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以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上调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据市工伤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企业工伤保险待遇所涉及的范围和对象,是201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对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这次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按伤残等级加发津贴

  “这次全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其主要标志是为伤残职工增加了津贴。”有关人士表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1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据介绍,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240元的,调整到124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080元的,调整到1080元。

  同时,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被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40元;因工致残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920元。

  增加抚恤金及护理费

  记者了解到,这次调整还涉及工亡职工的抚恤金,对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配偶、供养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抚恤金低于350元的补足到350元。

  另外,经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享受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对其生活护理费也作了调整,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月131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每月104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每月7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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