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同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还规定,对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解除服务协议,5年之内不得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
另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工伤认定五大变化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明确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依法先解决劳动争议,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首次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避免推诿,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应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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