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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接近原来补偿标准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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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大幅提升,接近原来补偿标准的3倍。

  从今年1月1日起,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根据这一条例,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大幅提升,接近原来补偿标准的3倍。记者昨天从市司法局了解到,该条例已经开始执行,不过不少市民对此并不了解。据悉,我市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141万人。针对条例中涉及的一些新变化,记者请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市民要知道自己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可看工资条的扣款细目。如已经参保,一般在拿到的工资条中,会列有工伤保险扣款数。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根据新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新条例大幅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同时打破了地域之间的不平衡,实现了“同命同价”。参保后,如果职工因工死亡,那么根据原来的条例,工亡补助金为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此计算,平均每人补偿10多万元。而新条例将职工因工死亡发放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比如按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计算,那么这一补偿标准将达到34.35万元,如果按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11年度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还会增加,接近原来补偿标准的3倍。

  新条例对于交通事故受伤害是否算工伤的问题也进行了细化。新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算作工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解释,新条例强调了“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负主要责任,就不能算工伤。

  新条例同时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新条例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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