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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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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认定结论;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10 应当怎样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答:伤病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者伤病初愈相对稳定状态,停工留薪期满恢复工作的,因伤病致残或者影响劳动能力的,须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 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须由职工所在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工伤职工符合鉴定条件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通知用人单位为其履行申报手续。(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申请:

  2、个人申请;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5、《劳动能力鉴定表》;

  6、工伤认定决定书;

  7、老工伤的需提供证明工伤的原始资料;

  8、其他必要资料;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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