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1)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初次治疗、病本、住院病历);
(4)位工伤事故报告(包括:受伤时间、地点、受伤部位及治疗情况)。
受伤害职工或家属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1)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领取工资的证明、出勤卡、工作证等);
(3)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本、病历;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管理局证明)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受到事故伤害经过有效证明(证人、证言等)。
3、工伤认定途径、电话及地址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负责市区内中直、省属、市属各类企业(包括中直、省属、市属改制后企业)和三资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负责对辖区内区属、私营、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市、区工伤认定部门咨询电话:
市 局:84871530 84871531 平房区:86506936
松北区:88107370 道外区:88307618 香坊区:8213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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