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法院直接认定职工工伤
直至2011年初,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认定了柴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柴林不构成工伤缺乏相应的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柴林在养护工区保养车辆时所受胸椎伤为工伤;用人单位应补发柴林扣发、减发的工资、补助,并支付柴林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护理费。
日前,该路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石家庄市中院。
律师观点:法院判定有法可依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翟志龙律师认为,此案从法院的职责来看,只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都有权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从法律规定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由此可以看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是一项法定义务,不履行应当承担相应后果,法院在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工伤情形下直接判决是法律规定的要求。
从民事诉讼证据的角度来看,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只是作为一项证据来使用,既然是证据就存在人民法院是否采信的问题,也就是说,有工伤认定书不一定是工伤,没有工伤认定书不一定不是工伤,这关系到人民法院对证据审查判断的范畴。
原、被告双方应该就各自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工伤保险条例》第92条规定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可以依照上述举证分配原则判断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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