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时首次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
第八条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称市劳鉴会)开展下列业务:
(一)工伤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或工伤医疗终结期,下同)的确认;
(二)伤病情相对稳定状态的确认;
(三)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四)工伤康复对象和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五)旧伤复发的确认;
(六)伤情与病情关联性的技术性意见;
(七)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八)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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