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育保险待遇方面,女职工生育后是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按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作为生育待遇计发标准。
认真核对基数维护个人权益
由此可见,申报的缴费基数不真实会直接损害职工享受各项社保待遇,少扣的是社会保险费这笔“小钱”,损失的是职工各项社保待遇这笔“大钱”。社保局提醒,职工个人要认真核对自己的缴费基数,并且经职工本人确认或公示,如有不报、少报、漏报、瞒报的行为,应要求单位在基数核对期进行补报或调整。
对于拒不整改的单位,在社会信用系统中将会记为失信行为,影响单位今后在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评估指标,并会列为实地稽核的重点对象,按有关规定处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