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9〕35号),设立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三)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市卫生局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增加的职责
1、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权益职责。
2、增加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的备案、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3、增加拟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等有关规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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