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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有哪些种类及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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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大疾病保险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种类,本文将按保险期限和给付形态两种标准;重大疾病是不是只要确诊了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专家表示,重大疾病的理赔往往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需要依据被保险人罹患的病种及病况来判断。

  很多消费者都听说过重大疾病险,但是对于重大疾病险的种类却并不清楚,小编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重大疾病保险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种类,本文将按保险期限和给付形态两种标准,进行简要的分析。

  按保险期限划分

  定期保险

  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

  终身保险

  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按给付形态划分

  额外给付保险

  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例如同时投保终身寿险或者养老保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自然费率设计比较多见。身故给付现金是按照主险的保额进行理赔的。

  提前给付保险

  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多数限定在同时投保终身寿保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身故给付现金同样是按照主险保额进行理赔的。凡是看见有“提前给付”字样的附加重疾,需要了解它有个极为显著的特征——附加的重疾一旦发生理赔,主险的保额要相应减去理赔数额。

  独立给付保险

  独立给付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包含死亡和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而且其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并且二者有独立的保额。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未患重大疾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此型产品较易定价,只需考虑重大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但对重大疾病的描述要求严格。

  比例给付保险

  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是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计,主要是考虑某一种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在重大疾病保险总金额中的给付比例。当被保险人患有某一种重大疾病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其死亡保障不变,该型保险也可以用于以上诸型产品之中。

  回购式选择型保险

  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我国尚属空白。该型产品是针对提前给付型产品存在的因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而导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而设计的,其规定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间仍存活,可以按照某些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额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如果被保险人再经过一定时期仍存活,可再次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最终使死亡保障达到购买之初的保额。

  回购式选择带来的逆选择是显而易见的,作为曾经患过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要按照原有的费率购买死亡保险也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回购”的前提或条件的设计至关重要,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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