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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新政策8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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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开始,上海社保随着相关政策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具体展现出了八大亮点,诸如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可继承,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医保待遇等体现了社保的时代性。

  亮点7:单位或第三人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基金先行支付

  【案例】大海工伤,被鉴定为因工致残5级。但其所在单位既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又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发生此类情况,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向单位追偿。

  【说法】本市原来关于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尽一致。

  本市原规定,该期间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但对单位不支付的情形未作规定。

  按本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规定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法》在保障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时性的同时,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亮点8:生育保险计发基数

  改为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案例】女职工王某在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分别在A公司工作6个月、B公司3个月、C公司3个月,A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B公司6000元、C公司10000元,王某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4000元×6月+6000元×3月+10000元×3月)÷12月=6000元。

  【说法】《社会保险法》将从业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本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在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具体讲,就是先以女职工前12个月内不同工作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其所工作的月份数,加总后除以12个月,得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

  新政策执行后,原来企业中收入较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会有所降低。但一般来说,生育妇女相对较年轻,从业的生育妇女进单位时间不会太长,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基数,将使大部分生育妇女受益,同时也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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