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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新政策8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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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开始,上海社保随着相关政策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具体展现出了八大亮点,诸如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可继承,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医保待遇等体现了社保的时代性。

  亮点1: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可继承

  【案例】张老伯2010年6月退休,今年7月2日突发疾病去世。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尚有余额38000元,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可一次性领取。

  【说法】《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本市原来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可继承的部分指“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而非个人账户全部余额。

  根据本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亮点2: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

  【案例】李师傅被车辆撞伤而住院,但肇事者逃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说法】《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予支付范围将进行调整,相关文件正在制定中。调整医保不予支付范围后,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但是,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且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将使参保人员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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