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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保制度并轨参保手续开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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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于原城镇居民医保年度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原来的新农合年度是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了统一起见,本次新出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确保顺利过渡,市区范围内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实施的过渡期。
  从市医保中心获悉,从今年9月起,宁波市将依据市政府新近审议通过的《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实现医保城乡统一。9月1日起原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将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本月开始,宁波市各地陆续开展居民和学生新年度参保缴费工作,其中宁波市区(指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各街道、乡镇各类居民参保缴费将于6月15日开始,各类学生的参保缴费则从6月8日启动。
 
  参保对象:各类居民、学生
 
  据了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或住院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6周岁以下婴幼儿和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另一类则是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技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在册就读的学生;本市户籍6周岁(含)以上18周岁(含)以下未在本市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
 
  要注意的是,各类人员的年龄计算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本次参保设有过渡期
 
  由于原城镇居民医保年度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原来的新农合年度是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了统一起见,本次新出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确保顺利过渡,市区范围内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4个月缴费按全年标准三分之一执行,医疗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全年度标准执行。
 
  成年居民设有两档缴费标准
 
  记者了解到,由于本次参保缴费周期为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共16个月,折算后,参加成年居民A档的居民,个人需缴纳930元,参加成年居民B档的,个人需缴纳530元,6周岁以下婴幼儿参保,个人缴纳部分为530元,中小学生及6周岁(含)以上未入学未成年人个人缴纳200元,大学生个人缴纳部分则为130元。
 
  宁波市户籍的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国家供养对象等五类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可享受财政全额补助,市区范围内免缴人员中的成年居民统一按A档标准参保。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为有利于原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参保,新政策中为成年居民增加了一类低档(B档)的参保类型,缴费标准较低,相应的待遇水平也较低,成年居民可根据本人情况按年度选择A档或B档参保类型,并按对应档次缴费后享受医保待遇,年度内不可变更参保类型。
 
  参保缴费可在街道(乡镇)或学校办理
 
  据了解,参保缴费的居民可在本月15日至7月27日工作日期间,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手续。
 
  学生的参保则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学生过渡参保缴费办理时间为2015年6月8日至7月8日,第二阶段学生过渡参保缴费办理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27日,中小学、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请于相应时间内通过学籍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新学年入学新生及因各种原因未在第一阶段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的学生,在第二阶段通过学籍所在学校补办参保(续保)手续。
 
  今年即将毕业的初中和高中毕业班学生、高等院校即将毕业的学生不再通过目前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如果继续升学,由所在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小学毕业班学生,无论其上年度是否已经参保,均可通过目前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当年度内参保关系仍归属于学校地域所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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