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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市转移接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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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规程》第四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后,必须先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参加当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然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5.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核对、补充相关信息,将转移基金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解读四:临时缴费账户的管理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男性满50周岁和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缴费情况;若参保人员再次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因此,《规程》中第八条详细规定了临时缴费账户的建立、转移和终止等事项。

  对于需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应书面告知其原因和政策依据,而原参保地应为临时账户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临时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的办理与普通转入转出手续类似,临时账户人员出国定居或在职死亡的,本人或其代理人要办理临时账户终止手续,即一次性领取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账户其余资金将并入当地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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