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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账户将存档百年参保人员可依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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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后,参保人员的养老、医保个人账户对账单等社保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将由社保管理和经办部门保存100年。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40平方米/万卷、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60平方米/万卷配置业务档案库房。

  社保账户将存档百年参保人员可依法查询

  今后,参保人员的养老、医保个人账户对账单等社保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将由社保管理和经办部门保存100年。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40平方米/万卷、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60平方米/万卷配置业务档案库房。

  北京日报讯(记者袁京)今后,参保人员的养老、医保个人账户对账单等社保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将由社保管理和经办部门保存100年。同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可依法查询档案信息。

  参保人员登记材料永久保存

  昨天(28日),市人力社保局网上公布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对社保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有了明确“说法”。这是本市根据档案法及人保部的相关法律文件制定的,以便规范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维护其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

  社保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其中涉及到参保基础信息、待遇领取、核准材料的,保管期限为100年。

  此次归档范围包括社保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五险的待遇等共十类内容,保管期限各有不同。其中,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登记材料均需永久保存;而像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等)要保管100年;缴费证明材料等存10年。

  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保人可提出查询

  对于存档社保业务档案,参保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所需查询,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档案查阅程序提出申请,而各机构则依法在各自业务范围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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