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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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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9、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何时开始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1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支付职工赔偿金,“用工之日”如何理解?若用人单位2008年前招用的该职工,赔偿金标准是否应分段计算?

  答:用工之日是指职工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天。若用人单位2008年前招用的该职工,赔偿金标准不分段计算,按照职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13、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是否应支付医疗补助费?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14、若因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合同到期后单位顺延了合同期限,是否视同为又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此情形下,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顺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内容,不视为又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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