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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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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市2009年度社平工资为3621元/月,黄女士每月收入尚未超过该标准的300%,因此她每月实际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应为9000×18%=1620元,其中她个人需缴纳9000×8%=720元,单位为其缴纳9000×10%=900元。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

  相关案例

  少缴社保十几年员工离职才发现

  70名深发展前员工状告市社保局不作为

  “深圳发展银行在十几年的时间里,故意少给我们购买社保,导致我们领到的养老保险金比其他企业员工低很多。”黄丽娟等70位离职员工,因此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认为该局在监管企业方面不作为、严重失职。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昨日组织他们与深发展代表协商,但员工们认为社保部门和深发展还是在“打太极”。

  离职后发现社保“被少缴”

  今年四十多岁的黄丽娟,虽然讲话逻辑清晰、行事干练,但却逃脱不了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近二十年后“被离职”的命运。与她有相似际遇的其他69位员工,多数也已年过四十。离职前,他们多从事基层岗位的工作,到社会上再次求职,困难重重。每月从社保领到的“退休金”,成了他们的生活主要来源。

  但是,离职后,黄丽娟等人才发现,他们的退休金比其他单位的退休员工少很多。仔细研究才发现,是他们在职时,深发展未为他们足额购买社保所致。黄丽娟等人的代理律师、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的金焰律师介绍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员工的每月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保,另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总额指员工从企业领到的、除报销和不固定津贴以外的所有收入。但是,以此案中的离职员工张某为例,2008年6月,他的实发工资为8733.33元,而深发展却以6620元为基数为他缴交社保金,与实际应缴额相差2133.33元。再以张女士为例,她于1992年进入深发展工作,2006年6月离职,在深发展工作了将近15年。但是,截至到2006年,她的个人养老账户中,只有52332.51元,医疗账户有8977.42元。“我身体很好,在职期间医疗账户根本就没怎么用过。如果15年来,深发展正常为我买社保,那我的个人养老账户应该有168372.01元,相差11万多!”

  虽然少缴如此明显,但70位离职员工与深圳多数在职场打拼的人一样,出于对所在企业的信任或自身疏忽等原因,在职期间,并未发现和在意自己社保账户余额,对于企业应对自己承担的缴纳义务,也不甚了了。一直到离职,需要动用退休金时,才意外发现社保“被少缴”。

  起诉“老东家”无门

  无奈之下,黄丽娟等人只能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事,黄丽娟等人很快发现,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不受理未缴足社保的案件,使得他们无法直接起诉“老东家”深发展,而只能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投诉。他们投诉称,深发展未按规定为他们足额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而市社保局做出的处理决定是:从他们离职之日算起,到向社保局提出投诉,投诉实效已超过两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50条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市社保局依法不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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