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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乐山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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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省统计局发布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3110元,从2013年1月起执行,乐山市社保局根据此标准对乐山市2013年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6月25日,乐山市社保局发布《乐山市个体参保人员缴纳2013年养老保险费的公告》,明确今年调整后的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为五档。根据新的缴费基数,今年全市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最低缴费431。2元,最高缴费718。6元。个体参保养老保险全年最高缴费8623。2元。据了解,2013年乐山市个体参保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共分五个档次,分别是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计算。缴费比例为20%。

  2013年乐山市个体参保养老保险具体缴费标准为:一档(60%)月缴费基数2156元,全年缴费额5174。4元;二档(70%)月缴费基数2515元,全年缴费额6036元;三档(80%)月缴费基数2874元,全年缴费额6897。6元;四档(90%)月缴费基数3233元,全年缴费额7759。2元;五档(100%)月缴费基数3593元,全年缴费额8623。2元。

  个体参保人员可在以上五个缴费档次中任意选择一档缴费。缴费时间从即日起至今年11月30日。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个体参保者,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体参保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再补缴。

  城镇企业职工1至6月缴费基数需足额补齐差额。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

  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五险统一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从今年1月起,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按43110元执行。其中,2013年用人单位申报职工最低缴费工资不能低于2156元/月,最高缴费工资不能高于10778元/月。今年1至6月期间,用人单位及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须足额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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