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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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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我市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连续三年的社保补贴后,根据新的文件规定,对2009年的补贴对象进行了新的调整。新的政策将重点补助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就业困难人群

  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我市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连续三年的社保补贴后,根据新的文件规定,对2009年的补贴对象进行了新的调整。新的政策将重点补助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就业困难人群,并增加了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补贴对象。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属地补贴的原则。申报登记时间从9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新政策同时规定,补贴期限,除在第一次办理社保补贴申请登记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人员的界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省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我市对2009年度社保补贴中就业困难人群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了界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高校毕业生主要是指自主创业并已进行了工商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

  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在第一次办理社保补贴申请登记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在本地工业园区新招用40岁以上本市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与其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按其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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