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有关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及《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确保我区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平稳过渡,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全区社会保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的主要精神是“一规范,三完善”,即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医疗保险政策、失业保险政策。
关键词:统一征缴
《意见》明确,从2011年7月1日起,各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缴费险种、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办法”,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合一”;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如果不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将承担相应责任。
关键词:比例下调
《意见》明确,自2012年1月起,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由现在的20.5%下降为20%,同时明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
关键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意见》明确,用人单位今后都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制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之间的相互转接办法。
关键词:失业保险金
《意见》明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同时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10%的医疗门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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