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30天-12岁
保险期限:至60岁
产品类型: 主险
缴费方式:6年/至17岁(含)
产品特色:
专业保障 快乐成长
生存现金 持续关怀
增值红利 锦上添花
满期保障 生活无忧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约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免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合同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仍然有准效,则本公司将分别于下列情况下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一、予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十九岁后,二十岁后和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十九岁,二十岁和二十一岁生日),本公司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
二、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五岁生日)起及以后每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合同满期。本公司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15%(百分之十五)的生存现金。三、于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三十岁生日),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二款所述的生存现金外,还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现给付生存现金。
上述一至三款的生存现金给付所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及生存现金给付金额详见下表:
满期金:
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
)满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满期时合同的其本保险金额。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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