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金额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外负担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作者:王欣 沈阳 平安人寿)
案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