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医疗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投保人投保本保险,自本卡生效日起,被保险人患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投保人续保本保险,被保险人患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仍为30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发生且延续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的9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对于未参加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由个人自负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含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全额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与药品费用),扣除200元的免赔额后,按5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