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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学生和婴幼儿医保待遇有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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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学生和婴幼儿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增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2012年居民医保的门、急诊医疗待遇继续按照2011年标准执行,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以享受的门、急诊待遇为:门、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或者一级医疗机构)由医保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由医保支付55%,在三级医疗机构由医保支付50%。

  冯女士的孩子3个月大了,已报入本市户籍,并且参加了2011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冯女士想要为孩子继续参加2012年的居保,询问该如何办理手续?医保待遇是否有所调整?

  市医保服务热线962218有关专家解答:

  2012年居保的办理参保手续时间为2011年10月31日至2011年12月20日止。冯女士为孩子续保时可携带孩子的户口簿、社保卡(或医保卡)以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到本市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个人缴费标准继续按照2011年标准执行,为每年80元/人。按照规定,参保人员登记缴费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保待遇。

  根据政策规定,2012年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待遇作了相应调整。中学生和婴幼儿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增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5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

  2012年居民医保的门、急诊医疗待遇继续按照2011年标准执行,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以享受的门、急诊待遇为:门、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由医保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由医保支付55%,在三级医疗机构由医保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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