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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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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和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范围: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托幼园所的儿童

  还包括六类特殊人员:

  1、原北京知青子女.

  2、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儿童

  3、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

  4、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用(台胞)子女

  5、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

  6、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的学生

  交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保障待遇:

  保险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次年的8月31日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支付范围:

  1、住院的医疗费用

  2、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五种

  ①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

  ②肾透析;

  ③肾移植;

  ④血友病;

  ⑤再生障碍性贫血。

  支付范围二: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支付范围三: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①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除外;

  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③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④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⑤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导读]: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和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报销比例及数额: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住院标准均为650元;

  超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的最高数额为17万。

  医疗费用结算期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

  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

  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选择医院:

  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直接就医;

  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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