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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星少儿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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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福星少儿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投保人年龄介于出生三十日以上至十六周岁以下,至30周岁为保险期限,缴费方式可以选择趸交或分期交付。

  福星少儿保险全称是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福星少儿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

  1.释义

  1.1释义

  我们在福星少儿保险条款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1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福星少儿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2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但必须由其父亲、母亲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2.3交费期间及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及保险期间对应如下表,

  交费期间三年(限十三周岁以下)

  五年(限十三周岁以下)

  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二十四时止

  2.4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后,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月交方式交费的,首期应交足前两个月保险费)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生效。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您已支付首期保险费,在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前,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的,我们仍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身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对应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2.5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我们提出撤销本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第一个保险单年度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给付;

  (二)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的一点一倍给付;

  (三)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3.2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六周岁、九周岁、十二周岁及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及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3.3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

  投保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自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起,投保人免交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4.保单红利

  4.1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分配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下,确定当年度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且具有波动性。

  4.2红利分配日

  红利分配日为合同生效对应日。如您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在六月一日之前的,则红利分配日为六月一日。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了解红利公布情况。我们将给您寄送本合同的红利通知书。

  4.3红利给付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三种给付方式中的一种:

  (一)现金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续期保险费,若不足抵交一期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的保险费须一并交付;若有余额,我们每年按红利累积利率累积计息至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如您未重新选择红利给付方式,红利给付方式将以累积生息处理;

  (三)累积生息:红利按我们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计息,直至您申请领取时,或至被保险人身故、第一级残疾、本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由我们一次给付给您。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红利不累积生息。

  4.4红利给付方式变更

  您可以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书面申请变更红利给付方式。但您的申请应在合同生效对应日的三十日前到达,下一保险单年度内的红利依照变更后的红利给付方式给付。

  如您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有一次以上的变更申请的,我们以合同生效对应日的三十日前最后到达的书面申请为准。

  如您未选择红利给付方式,我们应以书面通知您限期选择,您逾期不选择的,红利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5.责任免除

  5.1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我们通知解除本合同时,若您因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我们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6.2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各项保险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应将

  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3我们解除权的限制(不可抗辩、禁反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得依照第6.1条、第6.2条解除本合同:

  (一)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

  (二)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三)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已经知道您有未如实告知情况,或已知道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的。

  7.保险费

  7.1保险费的交付

  您可以选择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交费方式交付保险费。您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交费方式及日期向我们交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签发发票作为交费凭证。

  7.2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的欠交保险费。

  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的,本合同的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7.3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订立本合同时,您可以在投保书上选择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如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的,我们将以宽限期届满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您应付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垫交一期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我们将现金价值按日折算垫交期间。

  垫交期间不足一日的,本合同的效力自次日零时起中止。

  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8.合同效力的恢复

  8.1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复效的书面形式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

  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们审核通过并补交欠交保险费加计利息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险费后的余额,自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两年,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我们审核通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9.保险金的申请

  9.1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在规定的十日内通知我们,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我们。

  9.2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9.3条约定的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和9.4、9.5、9.6条约定的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补齐。

  9.3一般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一般证明文件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若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保险金如转变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9.4申请身故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除提供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1)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

  (2)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4)若被保险人遗体已火化的,应提供遗体火化证明。

  9.5申请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时,除提供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

  我们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检验,其一切费用由我们负担。

  9.6申请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投保人身故免交保险费时,除提供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1)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2)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若投保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投保人户籍注销证明;

  (4)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投保人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时,无需提供上述(2)、(3)项文件资料,但需提供医院出

  具的投保人残疾诊断鉴定书,我们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投保人的身体予以检验,其一切费

  用由我们负担。

  9.7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9.8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我们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并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承诺,我们应尽可能在收到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但不归责于我们原因导致的给付延误或不属于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逾期未给付保险金,我们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将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给付。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我们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等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9.9失踪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依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所

  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依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准,承担投保人身故免交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我

  们,本合同继续有效。

  10.受益人

  10.1受益人的指定

  订立本合同时,您或被保险人应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本合同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教育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0.2受益人的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变更受益人。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会同您一起提出申请;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若因变更受益人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10.3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处理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数个受益人中的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受益权的,如被保险人或您未重新指定受益人,则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享有。

  10.4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1.保险合同的变更

  11.1减额交清保险

  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我们将以变更生效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后的净额,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必再交保险费,同时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利,我们将退还红利余额。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改为减额交清保险金额。

  11.2保险金额减少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可以低于投保时本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

  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或已符合免交保险费条件的,我们不接受减少保险金额的申请。

  12.保险合同借款

  12.1保险合同借款

  本合同有效且生效持续满一年后的期间内,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合同借款。每次借款期间不可以超过六个月,借款金额最高以借款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后净额的百分之八十为限。但本合同已符合免交保险费条件的,我们不接受保险合同借款的申请。

  借款期满日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未偿还的,借款利息将并入原借款金额计算下一借款期起的利息。

  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本合同效力中止。

  13.合同解除

  13.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您的身份证明。

  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于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4.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14.1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的,若您有欠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我们将在扣除前述欠款及利息后,再行给付。

  14.2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以免影响本合同的权益。您不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您。

  14.3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处理:

  (一)提交仲裁。由您与我们在投保书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通过诉讼解决。以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14.4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需经我们在本合同上批注后,方生效力。

  14.5索引

  为方便您查找内容,我们制作了福星少儿保险条款索引,通过该索引,您可以轻易地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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