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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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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责任免除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青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事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本条款第九条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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