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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阳光旅程少儿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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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满30“周岁”(见5.10释义)以后的本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见5.10释义),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即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扣除保单制作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合同的一般条款

  5.1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5.2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据实书面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3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若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在本合同承保范围之内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真实年龄申报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本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为由解除合同。

  若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所对应的费率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不予补缴或本公司发现被保险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则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占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若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5.4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指定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份额。

  投保人指定、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于保险事故发生前依法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但应当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注明,变更自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注明之日起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未向本公司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或者书面变更通知未到达本公司,或者书面变更通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本公司无法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变更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5.5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未完成前述手续的变更申请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变更自履行完毕前述手续之日起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变更本合同内容凡依法需被保险人同意的,变更申请书必须于被保险人生存时送达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履行前款约定的手续,否则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5.6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注明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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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教育金?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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