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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阳光旅程少儿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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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满30“周岁”(见5.10释义)以后的本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见5.10释义),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

  1.1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5.10释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满30“周岁”(见5.10释义)以后的本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见5.10释义),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中较大者:

  a)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见5.10释义)

  b)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

  三、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若本合同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项下投保人剩余未缴的保险费,直到本合同缴费期满日。投保人剩余未缴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a)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缴的保险费和利息

  b)续期保险费缴费宽限期内的应缴未缴保费

  c)附加于本合同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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