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可以考虑设立混业经营的创业保险机构。由于创业风险复杂多样,财产、人身、责任等尽皆在内,而保险分业经营使得每家保险公司承保范围有限,设立单独的保险机构可以综合管理创业风险。否则,创业企业需在不同的财险、寿险公司分别投保,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信息收集。
第五,加快创业保险制度方面政策引导与法律规范的构建。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虽对创业投资比较重视,但宏观扶植和引导缺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虽制定有“技术交易保险条例”,但框架过粗、内容不系统,基层部门无法具体操作,而且属于引导性质,具体操作条款还很缺乏;同时,缺乏激励性、扶植性的政策,保险部门的积极性并不强,大多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而不得不为之,缺乏主动性;地方上的创业保险主要还处于摸索状态,缺乏理论指导、科学合理的操作标准和计算方法。所以应对创业保险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制定创业保险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激励措施和操作条例及法律、法规,使创业保险有序、有效的发展。
农民创业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是推进中西部地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新生力量,是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实施“双反哺”国家战略的有效机制。尤其在经济形势疲软的今天,推广完善浙江省嘉兴市政策性农民自主创业保险,鼓励农民创业更显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