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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定期寿险附加医疗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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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生,现年25岁,未婚,有社保和团体医疗保险,月收入5000,每月定额定投基金1000元,房货25万,需供30年,银行存款8万,每月给父母赡养费300元,股票投资总额6万.希望用保险转移风险、补充重大疾病和担心失能,对于保险的分红和收益没有兴趣.用于保险的投入不超过4000元/年.在这我为他设计的是信诚定期寿险附加医疗保险计划。

原创作者:广东 东莞 信诚人寿 海军

[摘要] 江生,现年25岁,未婚,有社保和团体医疗保险,月收入5000,每月定额定投基金1000元,房货25万,需供30年,银行存款8万,每月给父母赡养费300元,股票投资总额6万.希望用保险转移风险、补充重大疾病和担心失能,对于保险的分红和收益没有兴趣.用于保险的投入不超过4000元/年.在这我为他设计的是信诚定期寿险附加医疗保险计划。

客户资料:江生,25岁,经理,月均收入5000元

侧重需求:重大疾病保险 意外险 医疗保险

分析现状:

主计划利益: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受益人可获得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50万.

附加计划利益

1.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

(1)及时援助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自生效日起90天后确诊患有如下10种疾病之一,且符合约定的给付条件,即可享受及时援助保险金30,000元,每一种疾病的及时援助保险金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等额减少。

注:我们提供及时援助保险金的10种疾病如下: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良性脑肿瘤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7.双目失明8.心脏瓣膜手术9.严重脑损伤10.严重III度烧伤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自生效日起90天后确诊患有28种重大疾病之一,我们将按200,000元

扣除累计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后之余额计算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此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所附主合同保险金额变更为:所附主合同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若主合同保险金额变更为零,则主合同效力终止。

以上2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200,000元为限。

2.附加多次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所保障的28种重大疾病分为5个组别,并承担如下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如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内确诊罹患重疾,并已按依附在主合同的其他附加疾病保险合同获得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后续剩余年度应缴的保险费。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疾病A确诊日起满365天后,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列明的疾病A所属组别以外其它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以下简称疾病B),并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期满30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疾病B确诊为恶性肿瘤,则一并参照第(4)点的条件进行给付。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疾病B确诊日起满365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又一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列明的疾病A及疾病B所属组别以外其它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以下简称疾病C),并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期满30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即终止。若疾病C确诊为恶性肿瘤,则一并参照第(4)点的条件进行给付。

(4)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在已生效的其他附加疾病保险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恶性肿瘤最多可获两次给付保险金保障,即:

-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由已生效的其他附加疾病保险合同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由本附加合同给付;

-或两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均由本附加合同给付。

获得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必须是自首次恶性肿瘤的治疗结束日起生存满5年后,再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

本附加合同的详细保险责任及疾病的分组情况,请以保险条款所述为准。

3.附加意外伤害

*意外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当时的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及烧烫伤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残疾或烧烫伤,被保人可获得按比例给付的相应的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同时,保险金额降低相同额度。

*双倍赔付:若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遭受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或烧烫伤,我们将在意外身故保障给付或残疾或烧烫伤给付的基础上再给付同等金额的保险金。

4.附加意外医疗

*意外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可获得实际支出超出80元部分的补偿,每次最高给付为保险金额。

*重症监护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入住重症监护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可获得全额补偿,每次最高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5.附加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首次发生并确诊患有重疾,在附加于主合同的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之后,我们将豁免主合同调整后的应付保险费,直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提供的28种重疾保障有: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III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27.严重心肌病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注:

(1)上述1-25项已应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次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6-28项

为我司增加的疾病种类。

(2)附加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伴你童行」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的重大疾病种类会与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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